Student management
发布时间:2024-05-28 15:04点击数:103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团结、勤奋、真诚、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演出笺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成人专科和普通调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依照前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两周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应当报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务室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校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
适用前款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关于复查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交纳学费的, 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 勤
第九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讲座、考试、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旷课的有关规定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校医务室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主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教务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拭 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试方式由教务处和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计划要求确定,报主管领导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冒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务室出具诊断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公共基础教研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管理处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考。
同一课程允许重考三次。重考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学校规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课堂讲授,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实习、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教务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务处申请缓考。因病请假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务室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交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三)被批准缓考的,应当向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时以“0”分记。
(四)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学生能够深刻认识检讨自己错误,经本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参加该课程重考。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按照《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当事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该课程重考。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以予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主管领导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务室证明等材料),申请中应有学生家
长到学校的签字认可,同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本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教务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未能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学校教务处和专业教研室确定);
(二)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考试的人数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时间规定为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前三周,由学校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的通知。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学校教务处,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参加由学校教务处和专业教研室组织的考试考核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和转专业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未按时参加的,不允许重考,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三)由学校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接受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处长批准;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考。
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达到退学标准的,应予退学;
(六)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校医务室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证明、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教务处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需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应当由学校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处长批准,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有四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一十五门次或超过40学分的;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有坚持学习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管理处和教务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复申请复学。
第七章 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当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但未按规定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考仍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课程(未经重考)或者毕业设计或论文不及格的,应当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经重考、重新答辩合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一年操行证明,学生管理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重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考、不答辩者或者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三)不及格课程重修方式由学生自行决定,所有费用自理。
(四)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三年,重修不单独计算时间。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可以延长为四年(须在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批)。因病休学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是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