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ent management
发布时间:2024-05-28 15:04点击数:899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面向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予以表扬或奖励。实际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第二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为:
1.通报表扬。
2.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荣誉称号;各类表扬和表彰发给相应的奖奖、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除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每年集中进行外,其余表扬和奖励方式根据学生表现每学期均可进行。对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及时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的光荣称号,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相应的奖学金。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三好学好”、“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荣誉的评比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所有学生中进行评选;学校所设专业只有一个班时,则按单班进行评选。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符合在同年级、同专业(单班则单评)的所有学生中综合素质评定总成绩相对名次列前15%以内,体育素质得分应为优秀,文化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选举,要求各门课程必须合格,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德育素质成绩相对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名额分配原则:(1)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各年级、各班级学生班干部总数的1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2)学生会优秀干部名额:学生总数(年级、系或全校)在1000人以上的12名,学生总数在500至1000人的10名,学生总数在500以下的不超过8名。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前二学年报综合素质评定相对名次在前15%以内,德育、智育相对评定名次均在20%以内,体育素质的平均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毕业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第五条 单项奖励
对于热爱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认为有必要予以表彰的个人或团体由学校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在本学年内凡是爱到学籍、校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的学生不得享受单项奖。
第六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及比例。
1.评选条件:集体富有凝聚力,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集体成员关心国家大事,学风浓,班风正,学习成绩突出;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公益活动,参与面广;集体成员中没有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
2.评选比例: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级总数的20%评定。
第七条 凡受校极表彰的个人、集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整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后,经校领导签发表扬奖励决定。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将优秀事迹归档。
第八条 学生装在受到表扬和奖励后,有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的,经原批准部门决定,可撤销原表扬奖励决定并追回所发的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专科)、成人大专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